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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条件货物运输进出口九大类危险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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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鉴定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 以及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品。

1、外贸经营单位在收购出口危险货物时,应向危险货物生产单位索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出口。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其有效期内出口,对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换证手续,港务部门不予办理装运手续。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出口公司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5、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文章来源:京检危化品安全培训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办理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申请表、货物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2. 审核材料:有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货物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进行货物鉴定:审核通过后,有关部门会安排人员对货物进行实地鉴定,了解货物的特性、质量和运输条件等。 4. 鉴定报告:根据实地鉴定的结果,有关部门会出具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详细记录货物的各项运输条件、保存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5.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缴纳货物运输条件鉴定的相关费用,包括申请费、鉴定费等。 6. 领取鉴定书:费用缴纳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到有关部门领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该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货物运输条件的合法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程序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下一条:化学品危险分类检测通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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