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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第三国转口规避贸易反倾销税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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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转口贸易的类型根据货物运输模式不同,分为直接转口和间接转口:

1. 直接转口:中间商购买货物后,让货物直接从生产国运往消费国,或经其他国家转运至消费国。货物在该模式下不进入中间商国家,这种模式又叫离岸转手买卖,属于闭口业务模式,即中间商采购时已经找到好下一家客户。

2. 间接转口:中间商购买货物后,先将货物运到其所在国家的海关监管区域(通常是保税区),然后再由监管区域运往消费国。这种模式又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属于敞口业务模式。这通常是因为中间商在采购时尚未找到下家客户,或者预期价格会上涨而提前采购存货。

转口贸易在税收和收支申报方面有特殊性。消费税是间接税,能转嫁给消费者,实质是对消费行为征税。但转口贸易的货物不在我国境内消费,所以不属于我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间接转口贸易因入我国关境一线的特殊区域,属于保税,因此同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口贸易的所得税在我国需交纳,根据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需对境内外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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