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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建筑标准是在研究、实践和检验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合理的指标,并以国建标准、标准、地区标准等多种形式予以颁发的。建筑标准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控制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内控标准、标准等不同的标准。这些不同标准作用于建筑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之中,通过各项标准的制定,建筑业能够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建筑商品,满足人们对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建筑标准对保障施工质量,控制建筑成本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提高建筑经济效益的基础。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该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营业执照示例图片
营业执照示例图片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名称营业执照代办
价格300.00 元
地区江西赣州
联系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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