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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 。 申请人按照所办理业务的 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符合 《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 申请人所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 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 , 异议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 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 , 申


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其他情况下 , 申请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备申请资格 , 身份证 明文件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附送相关 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 进行审查。
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 声明 , 并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 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 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以单一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
3.1.4 商标图样
3.1.4.1 一般图样要求
(1)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申请书的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张 , 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 , 不小于 5 厘米。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位置按规定格式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
(2)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商标中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清晰可辨识。
(3) 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不颜色的 , 应当提交 黑白图样。

申请人要求权
5.1 申报要求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要求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次申请的权" , 并填写 "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 申请/展出 日期" " 申 请号" 栏。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要求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展会的权" , 并填写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权证明文件不 能同时提交的 , 应当选择 "权证明文件后补" , 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异议形式审查包括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 异议答辩书及相关材料 、 异议人变更及 撤回申请等内容的审查 。异议申请形式审查遵循商标申请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 但 也有异议程序的特殊规定。
2.1 基本要求
(1) 异议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
(2) 异议人应符合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3) 以法定理由提出;
(4)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齐备;
(5) 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异议申请材料
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明确的异议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 , 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内容较多的 , 可以 另附 "异议理由书";
(4) 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 , 异议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 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的 , 应提交代理委托书。

邮寄提交的
以邮寄方式提交的 · 以异议人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 · 以商标注册部门实际收到日为准。
异议人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主张实际邮戳日 的 · 可以提交县级以上邮 政部门出具的加盖红色公章的实际递交日证明。
挂号信有两个寄出邮戳的 · 采信经审查核对与中国邮政集团官网记录的邮路信息 一致的寄出邮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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