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REACH检测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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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即高度关注物质,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非常高的关注度物质的物质,危害严重的后果。满足条件的物质,可被放置在一个列表。该清单的SVHC发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更新。此列表被称为候选名单中所有的物质加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SVHC可能有非常严重的,或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逆的对人,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其授权的原因。 a)按照欧盟指令67/548/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即CLP法规)取代,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 b)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PBT)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vPvB)。 c)其它有实际案例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1] 如干扰素)。
RoHS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英文缩写。RoHS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含有超过规定水平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进入欧盟。 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公报上发布指令(EU)2015/863对RoHS2.0附录II进行修订,将四项邻苯二甲酸酯列入RoHS2.0中。至此,RoHS2.0附录II中的限制物质增加至十项。 除欧盟外,其他及地区如中国、美国加州、新加坡、印度、阿联酋、土耳其等也相继RoHS管控要求,使得RoHS成为电子电气产品进入市场基本的准入门槛。
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请参阅新的《有害有毒物质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