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全国代办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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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推动涉企数据互通互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服务。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2)、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指标体系(附件3),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动的依据。
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更新后三个月内,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
第十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件,或严重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除取消入库或认定之外,并对外进行公告,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