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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价值评价报告办理专利评价报告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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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登记制和创新奖励之间的矛盾,设置了评价报告制度。法院的法官不懂各个行业的技术很正常,但是作为审查机关的各个审查员要懂,那就由审查员来出具的书面报告向法庭和社会阐述这个到底是不是的,之前到底是否存在类似技术方案,这个书面报告就是评价报告

形式审查合格,会将评价报告请求转送给的审查部门;形式审查不合格,会要求请求人补正,期限内不予补正的或者补正不合格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针对的专利类型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有些专利本身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一经检索,发现该专利很不稳定。由此,公司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该专利不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或者提前做好后续侵权或者无效的应对准备。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出具的报告。(目前我国就只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需要这个专利评价报告,发明专利是不需要的。
原因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经实质审查,仅仅通过初步审查就获得授权的,其法律稳定性比较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专利权人随意地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指控,则有可能因为专利被宣告无效而适得其反,既没有打击到竞争对手,也因此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所以专利权人可以在指控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之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做出正确判断,做到知己而不败。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无效的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另外,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权诉讼,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为什么要配合评价报告来使用呢?

因为电商平台和线下维权都需要提供评价报告,为了更好的维权,评价报告是一定要做!这个 不能省
专利评价报告是有国知局应专利权人或利害相关人请求,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做出评价的专利分析报告。在维权、质押或者许可过程中,可以使用。专利评价报告仅是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评价,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负面的,例如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不能直接做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还需要向国知局提出无效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实上已经成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证据,或者说是准前置条件[2]。然而,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含有对权利人不利的结论[3]或不利的言论[4],哪怕权利人一万个不同意,也难奈它何,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权利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5]。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其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代表了对该专利权的效力所持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这样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真是烫手的山芋,导致权利人进退两难:如果交给法院,不利的结论会让法官对专利的稳定性打上问号,不利的言论可能被对手拿来攻击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导致维权失败;如果不交,法官难免会认为权利人故意隐瞒事实,从而怀疑其人品,可能判令原告承担不利后果[6],而对手可以通过渠道取得并交给法官,甚至可能利用这一点反诉其恶意诉讼。



所以,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权利人造成了无形的伤害:即使不服,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权利人要么偃旗息鼓,把这份有效的专利供起来,要么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阴影笼罩下孤注一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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