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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企业,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制定本办法。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名称标准创新型企业代办,如何办理,代办全国,全国代办,全国申报
价格3000.00 元
地区四川成都
联系黄潭
关键词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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