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外资公司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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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销必要的四种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简易注销
符合简易注销资格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后没有开过票,一直是零申报的状态。2.公司没有经营异常等任何问题。
在重庆所需要的条件1、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资企业; (4)合伙企业。2、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即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 (3)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即无债权债务)。3、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企业注销需要什么材料?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