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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 。 申请人按照所办理业务的 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符合 《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 申请人所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 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 , 异议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 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 , 申


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其他情况下 , 申请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备申请资格 , 身份证 明文件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附送相关 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 进行审查。
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 声明 , 并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 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 应当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 , 并 附送相关文件 。 申请人未声明的 , 视为以单一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
3.1.4 商标图样
3.1.4.1 一般图样要求
(1) 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申请书的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张 , 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 , 不小于 5 厘米。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的 , 在位置按规定格式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
(2)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 。商标中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应当清晰可辨识。
(3) 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不颜色的 , 应当提交 黑白图样。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构成的商标 。 我 国目前只接受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 " 商标申请声明" 栏选择 " 以颜色 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在 " 商标说明" 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 并说明商标使用方 式 。未声明的 , 按非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声音商标描述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商标图样中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声音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 、 简谱 、 文字说明 、 文字描 述 , 其作为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 应当符合图样清晰可辨识的一般性要求。
注意 ,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 , 商标描述中也 应说明歌词 。整个商标描述 (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 , 以及文字说明) 应制作在 1 份商 标图样中 。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类别 、 商品或者 服务项目名称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人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 , 应当附送对该商 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同一 商标 。填报时 , 应按类别对应填写类别号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
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 项目名称应表述清晰 、 准确 , 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分类原则; 应能够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分 , 避免 使用含混不清 、过于宽泛 、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名称; 项目名称还 应符合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见商标注册部门对外发布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需要补正的情形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 但是有以下情形需要补正的 , 通 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4.2.1 申请事项
(1) 申请人为自然人 , 未按要求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的。
(2) 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 或者未详细填写地址的。
(3) 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 。 例如申请人名称 、外 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 、 日文文字的 , 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 完整翻译为中文的。
(4) 外国申请人 , 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英文名称或地址的 ,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 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 外国申请人未填申请书中 "申请人国籍/地区" 的 , 或者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 文件不一致的。
(6) 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栏的 , 或者填写内容不正确的 (如非中国内地 (大陆) 地址) 。
(7) 国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 "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 国内接收人地址" 栏的。
(8) 未在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
册 , 但在 "商标说明" 栏内明确说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的 (注意: 经补正 , 申请人仍未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的 ,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
(9) 申请书中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 但非公章的 (如合同章等) 。
(10) 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未附送相关文件的 , 或者附送相关文件 不齐备的。
(11) 申请事项中存在依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补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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