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肺炎防控进入常态化,酒精、84消毒液等消毒产品成为学校开学、公共场所开放、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防疫产品。为保障防控需要,不少企业也加入生产消毒产品的队伍。
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许可制度。那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获得许可和备案流程是什么呢?卫监小编为你讲解。
消毒产品有哪些?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分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三大类。
消毒剂
1、粉剂消毒剂。
2、片剂消毒剂。
3、颗粒剂消毒剂。
4、液体消毒剂。
5、
喷雾剂消毒剂。
6、凝胶消毒剂。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消毒器械
1、压力蒸汽灭菌器。
2、环氧乙烷灭菌器。
3、戊二醛灭菌柜。
4、等离子体灭菌器。
5、臭氧消毒柜。
6、电热消毒柜。
7、静电空气消毒机。
8、紫外线杀菌灯。
9、紫外线消毒器。
10、甲醛消毒器。
11、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
12、次氯酸钠发生器。
13、二氧化氯发生器。
14、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
15、其他的消毒器械(注明消毒灭菌因子)。
16、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17、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18、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19、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20、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21、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22、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23、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BD试纸、BD包)。
24、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
25、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化学指示物(辐照强度指示卡、消毒效果指示卡)。
26、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27、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28、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
29、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30、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31、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32、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33、用于等离子体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卫生用品
1、卫生巾、卫生护垫。
2、卫生栓(内置棉条)。
3、尿裤。
4、尿布(垫、纸)。
5、隔尿垫。
6、湿巾、卫生湿巾。
7、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
8、 隐形眼镜护理液。
9、 隐形眼镜保存液。
10、隐形眼镜清洁剂。
11、纸巾(纸)。
12、卫生棉(棒、签、球)。
13、化妆棉(纸、巾)。
14、手(指)套。
15、纸质餐饮具。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第七条 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
(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01消毒剂和卫生用品
生产车间洁净度要求
02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
03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用水要求
04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要求
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投料批次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进行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抗(抑)菌制剂不能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的,应作pH值、相对密度、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指标测定。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需要使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05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稳定性测试要求
对于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稳定性测试,一般采用化学测定法(加速试验法、室温留样法)进行,试验前后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10%判定为通过。
Tips:
相关定义
抗(抑)菌制剂:
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率≥50%。
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的事项,审批完成后,业务审理部门及时将审批结果及防疫期间临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情况推送至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告知其做好后续监管。
二是后置踏勘评审程序。
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业务审理部门及时将防疫期间审批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踏勘任务推送至踏勘评审中心。对现场踏勘合格的,按核发日期换发正式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撤销已核发的临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菏泽政务服务网站予以公示。
三是加强监管力度。
对企业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申请核验容缺的条件和技术要求,经催促仍不补正提交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中国(菏泽)”。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经审核查实后,撤销已核发的临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抓好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