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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二)扩大范围,开拓创新。
在不断规范采购管理的同时,“中心”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积极主动,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及时、广泛;科学合理地选择采购方式,加大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研究;出台了招标文件范本;积极探索工程招标评标方式办法,科学理解和运用“合理法”、“综合评分法”和“二次平均法”等办法,努力防范人为因素对评审项目的不公正影响;坚决打击“挂靠”行为,加强标后监管,通过各种方法不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我厂招标办参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采用邀请招标,遵照以上标准,在201-年1至8月份期间,共进行了7次招标会议,通过各种招标会议共招标业务67宗,招标累积金额为51593748.25元,其中各类材料采购招标业务55宗,金额为46216518.89元,工程建设招标业务12宗,金额为5377229.36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并不因为的成绩而止步前进,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我办及时纠正,确保了招标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的财政部称拟取消“中标”的说法,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

“符合需求、价格低”是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

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中标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格的投标成交。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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