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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应当提交代理委 托书 , 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 并由委托人在 "委托人章戳 (签字)" 栏盖章或签字。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完整填写 , 包括委托人名称 、地址 、代理 权限 、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 国籍 。相关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与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章戳 (签字) , 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当清晰完整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 可以签字; 其他委托人应当加盖公章 , 不 得使用合同章 、章 、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 。 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 , 应当上传商标代理 委托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 扫描件内容应当完整 、清晰。

申请途径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要求参见第五部分第十九章 "商标申请文件的接收" 。

3 形式审查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 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 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类别是否正确 、名称是否规范具体;
(3)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 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 , 其委托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6) 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7)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构成的商标 。 我 国目前只接受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 " 商标申请声明" 栏选择 " 以颜色 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在 " 商标说明" 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 并说明商标使用方 式 。未声明的 , 按非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声音商标描述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商标图样中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声音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 、 简谱 、 文字说明 、 文字描 述 , 其作为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 应当符合图样清晰可辨识的一般性要求。
注意 ,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 , 商标描述中也 应说明歌词 。整个商标描述 (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 , 以及文字说明) 应制作在 1 份商 标图样中 。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申请人要求权
5.1 申报要求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要求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次申请的权" , 并填写 "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 申请/展出 日期" " 申 请号" 栏。
申请人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要求权的 , 《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中选择 "基于展会的权" , 并填写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权证明文件 (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权证明文件不 能同时提交的 , 应当选择 "权证明文件后补" , 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审查内容
(1) 申请人要求权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 未声明的 , 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
(2) 要求权的 , 还应同时提交或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权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为外文的 , 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 未附送中文译文的 , 视为未 提交该证明文件 。逾期未提交权证明文件的 , 视为未要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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