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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系统水成膜泡沫消火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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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范,普通泡沫灭火器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更换药剂才能继续待用水成膜泡沫灭火剂(也称轻水泡沫灭火剂)组成: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是由氟碳表面活性剂、无氟表面活性剂、助溶剂、抗冻剂及水组成。适用范围:该灭火剂为低倍数泡沫灭火剂,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水成膜泡沫灭火剂能与干粉联用,也可采用“液下喷射”的方式扑救大型油罐火灾,

■混合比:

AFFF3%型与水的混合比为3:97

AFFF6%型与水的混合比为6:94

■流动点:普通型≤-5℃耐寒型≤-10℃~ -26℃

■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a.产品包装为25kg、200kg、1000kg塑料桶装;

b.产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得混入其它化学品及其他它泡沫灭火剂;

c.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库房内,放止曝晒,贮存的环境温度为-26℃~40℃;

d.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在上述环境中保质期为8年;

e. 本公司可为您配制耐寒型、耐海水型及低粘度型产品。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采用固定式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或PQ4型泡沫管枪1支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5.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三)局部应用系统
1.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熟记!)
2.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3.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 ㎡);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 ㎡);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4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第1条: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3.2.4-1条文解读,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

下一条:连云港泡沫液储罐,PSG30泡沫消火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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