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节能减排方面做了不少,但是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促进回收利用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甚至我们的政策法规建设,我们的标准制度,以及我们的技术等等,这些方面都还刚刚起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副司长高东升强调,我国在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和汽车报废回收利用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 过时政策难以满足现状 事实上,对于汽车报废带来的危害,我国并非没有关注,只是相关政策早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2001年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办法,标志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2006年等部门联合颁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这是我国汽车回收利用领域的指导性文件,这份文件要求全面,但是相对较为宏观,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购车者来说,汽车算是一件昂贵的商品。而汽车在接近或到达报废期时并不是完全不能使用,所以车主往往舍不得报废,希望能够继续利用其“剩余价值”,或是卖上个好价钱。但是目前正规的拆解厂,所能给的收购补偿又远远达不到车主的预期,甚至还不如卖废铁。对此,有关人士建议,为了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在严格管理废旧汽车回收业务的同时,能否出台鼓励、促进车主(尤其是小型汽车)自愿进行车辆正规报废,提高汽车报废补贴的举措无疑将会改善报废汽车回收的现状。 机动车报废原车牌可继续用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含3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书面申请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当时或其后的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根据以往规定,机动车报废后,原有车牌号即注销,车主如果买了新车,就申请新的牌号。按照公安部下发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车牌终身制将于7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应当在3年以上。
在全省范围内已经开展和拟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都要进行申请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须重新申请企业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省注销其原《资质认定证书》。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