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标书代做公司标书代写全程服务
-
¥3000.00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吗?质疑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不是投标行为,所以质疑函雷同与投标文件雷同是两回事,法律也不禁止几个供应商一同质疑。质疑函内容雷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要答复吗?依然是要答复的,只不过质疑自己不涉及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程序性答复质疑不成立即可。
这种怕答复的顾虑,反映了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采购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够。打铁还需自身硬,其实,只要对法规体系理解到位,就能做到答复质疑有理有据,不怕被抓住把柄。当然,这需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认真学习采购法规。
采购结果以合同为载体
《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因此,合同是采购行为终结果的载体,所有的采购结果都体现在合同中,是采购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都要遵守的约定。
(二)合同管理不属于采购法律规范范围
《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现行制度下,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法律意义上的采购活动已经到达了终点。这意味着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等事项,并未得到采购法律的授权,不具有管理合同的法律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