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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不使用之三年期间的确定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应说明要求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所覆盖的三年时间期限。 该三年时间期限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 , 向前推算三年
(例如: 2020 年 10 月 20 日商标注册部门收到撤销申请 , 注册人应提供2017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
1.6 使用证据的接收
注册人应按照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要求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 注册人 提交的说明材料和使用证据材料应制作目录 , 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 提交的使用 证据一般不予退还。
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虽然超出规定期限 , 但仍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 序之前 , 该部分证据可以作为在案使用证据参考采纳。
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之后提交的使用证据 , 不作为在案使用证据予 以审查。

形式审查结论
经形式审查 , 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 、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撤销申请 、 申请撤销的 商品或商标已经无效 、商标注册未满三年的 , 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 , 通过补正可以符合受理条件的 , 通知 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 、经补正仍未符合要求 、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 不予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 , 予以受理 , 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向注册人发送 《 提供使用证据 通知》。 申请人未缴纳商标规费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核准
经审查 , 转让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核准:
(1) 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人 (如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 、 商标已经 转让给他人的);
(2) 已办理了相同内容的转让申请 , 无须再次办理转让;
(3) 商标已经无效的;
(4) 商标被法院查封 、在先办理了质权登记 , 且未取得法院或质权人书面同意的;
(5) 办理移转申请的 ,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有权利继受该商标权的;
(6) 容易导致混淆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7) 其他不应核准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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