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大图
商品详情产品参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批准。
  二十六 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二十七 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授权的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二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三十一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十三 对水工程实施保护。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报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四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人民服从。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四十九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十 各级人民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五十一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经济综合主管会同水行政主管和有关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五十二 城市人民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五十三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五十四 各级人民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件。
  五十五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依据职权制定。

名称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排污口论证
价格面议
地区全国
联系刘女士
关键词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

为你推荐

进店 拨打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