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用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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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要做出下列相关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0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且要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