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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县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水质处理器涉水批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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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纯净水处理器检测
1.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一般水质处理器检测
1.3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矿化水器检测
1.4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
1)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  重量≥100kg;
3)  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1.5   水处理材料检测
1.6   输配水设备检测
1.7   防护材料检测
1.8   化学处理剂检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三)“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在一些净水产品的宣传中,由于采用了某种特殊材质,净水器除了净水外,还往往宣传带着具有理疗、治病等特殊疗效。根据规定,净水器不允许添加功能性材料,也不允许宣传除净水作用外的其他功能,更不允许宣传有任何治疗疾病的疗效。所以,我们不要轻信商家的夸大、虚假宣传。

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申报流程
1、生产能力审核
(1)申请单位向有关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技术材料。
(2)材料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开展现场审核和采封样,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图一 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
图二 卫生监督员采封样
(3)生产能力审核现场予以通过的,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材料(见下表中所附资料)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制作卫生许可批件。
批件样式
(3)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

什么是涉水批件?
涉水卫生批件全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国家卫生部对生产涉及饮用水产品的企业颁发的,标志其卫生安全的性文件。
国家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饮水消毒设备等均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

什么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涉水产品(related hygienicsafety products for drink water)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即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涉水产品包括:1.输配水设备;2.防护材料;3.水处理材料;4.化学处理剂;5.水质处理器;6.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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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符合什么条件?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为经过卫生许可,持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水质处理器,其外观应整洁、无锈蚀或破损。出水口有内凹的隔离区域,避免污染。出水口处还应安装闭合紧密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该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设备上的宣传字样应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不得标注“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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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相关标准中的要求
AIB 统一检查标准中 5.27.1.6要求提供可与食品接触的许可证明文件。如提供NSF认证资料。
IFS Food中4.17.2对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工具都要有符合性证明。
BRC中4.6.2也是要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要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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