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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须知 本部分由招标机构编制,是招标的一项重要内容。着重说明本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者应遵循的规定和承诺的义务。投标文件的基本内容、份数、形式、有效期和密封、及投标其它要求。评标的方法、原则、招标结果的处理、合同的授予及签订方式、投标金。
以机床为例说明技术要求及附件的编写。 标书大致可分为11项。就11项内容简要说明。 A.招标编号:便于项目管理,由招标公司编号。 B.设备名称:注意准确,符合国际、行业规范。 C.数量:单位明确、防止误会,数量准确。 D.交货日期:要求合理的制造工期,避免因工期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者。一般机床3-6个月,大型机床8-10个月或更长。 E.设备用途及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