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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饮水机涉及饮用水批件办理-山东国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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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基本要求及正常使用环境

1.1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为:

a)产品不应宣称具有医疗、保健等类似功能;

b)应有可更换关键元件及部件(水处理滤芯、蓄水容器、管材和管件等)一致性的有效措施,确保使用者能够获得关键元件及部件的材质以及相关物质等合规性信息;

c)应对具体物质进行去除或净化能力的宣称,不应采用对物质的统称(如:有机物、无机物和重金属等)的去除或净化能力宣称方式;

d)宜称对一种或多种物质具有去除或净化能力的,需对每一种具体物质进行选择性功能要求的测试;

e)无宣称具有去除或净化能力的,无需进行选择性功能要求的测试。

1.2正常使用环境

在下列环境条件下,纯净水处理器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4℃~40℃;

b)环境相对湿度:≤90% (25℃时);

c)进水温度:5℃~38℃;

d)进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e)进水压力:连续式为0.1 MPa~0.4 MPa, 非连续式按制造商标称;

f)电压、频率:187V~242V、 (50士1) Hz。

饮水机净水器
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净水器应能正常使用:

a)环境温度:4℃~40℃;

b)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

2、卫生安全

2.1 净水器中与水接触材料及部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第3章要求。

2.2 净水器中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第3章要求。

2.3 整机卫生安全

2.3.1 反渗透纯水净水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反渗透水处理装置》(2001)第4章要求。

2.3.2 矿化净水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令与功能评价规范 矿化水器》(2001)第4章要求。

2.3.3 其余净水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200I)第4章要求。

聚乙烯涉及饮用水批件
1、非聚乙烯部件材料

1.1 一般要求

管件中非聚乙烯部件的材料不应对所输送水质及聚乙烯材料性能产生负面影响或引发开裂,并且应满足管道系统的总体要求。

1.2金属材料

所有易腐蚀的部分应充分防护。管件金属部分的材料在管道使用过程中对塑料管道材料不应造成降解或老化。

当管件中使用不同的金属材料并且可能与水分接触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化学腐蚀。

1.3弹性密封件

制造弹性密封件的材料应符合GB/T 21873-2008要求。

1.4其他材料

不应对管件材料的长期性能和水质产生影响。若使用油脂或润滑剂,不应渗至熔接区。

2、回用料

生产管件不应使用回用料、回收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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