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信息填报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