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重大改革: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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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重大改革: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
依据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那么“自我声明”这种方式,是什么回事?
一、“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实施规则中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所实施的“合格评定+符合性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符合性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是生产者/授权代表为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所做出的承诺。
二、哪些产品适用自我声明方式
三、注意点
1、实施时间是2018年10月1日起。
2、上述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也不是一定采取自我声明评价。相关企业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
3、自我声明评价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实施。
4、自我声明程序分A和B。
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由生产者/授权代表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须由强制性认证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采取自我声明评价,有哪些不同?
1、认证主体的变化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已有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采取自我声明评价时,主体是:
1)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国家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注: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
2、程序的变化(具体见实施规则要求)
注意程序间的叠加选用
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或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
特别关注
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实验室。
可以是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境内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
可以是通过CNAS(或等效认可机构)认可境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
3、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同
标注的CCC标志(没有细目):
五、自我声明的后市场监督:强化了产品召回等后续举措,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
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应停止出厂、进口、销售并召回自我声明对应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撤销生产者/授权代表相关的自我声明及信息,在该生产者/授权代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整改前,暂停接受其新增自我声明信息;有关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记录、披露。
2)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实施整改并更新的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应停止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
3)对于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两次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认监委将公布名单及处罚结果。
分级监管: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我声明结果以及CCC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自我声明结果和CCC标志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需由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上传处置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