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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饭锅微波炉新版能效标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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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四批)》及目录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细则,第十四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包括电饭锅、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与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四类产品。
公告中称,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三部委组织制订和修订了《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四批)》《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上述产品目录及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版《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规定,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需包括的内容有生产者名称(或简称)、规格型号、能效等级、热效率值(%)、待机功率(W)、保温能耗(W•h)、内锅材质(金属或非金属)、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能效信息码以及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对于不具有待机功能/保温功能的电饭锅无需标注待机功率/保温能耗,带有WIFI、蓝牙等通讯协议功能的电饭锅无需标注待机功率。
能效标识的实施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要求
企业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注册后登录添加产品备案相关资料;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包括企业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实验室备案系统中注册,并提交相关实验室备案资料。产品备案资料中能效检测报告也需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中的实验室备案系统中提交。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生产者简称应与能效标识上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加施;
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能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先申请能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能效标识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
报告无“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报告涂改无效。
品牌使用授权书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生产者进行能效标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境内生产者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能源效率标识样本;4、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5、能源效率检测报告;6、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境外生产者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能源效率标识样本;5、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11、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注:
1)每年3月15日或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或进口商均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和315能效标识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2)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文本材料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包括企业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需行实验室备案,并提交相关实验室备案资料。
能效标识网的企业账户和密码丢失后,需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密码找回相关材料。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规格型号基础上扩展新型号,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能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型号的能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型号的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能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型号的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关键零部件配置信息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成本等目的,如果新增零部件的技术参数不会影响整机的能效指标,可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备案上直接扩展申请;如果新增零部件的技术参数对整机的能效指标发生了影响,需按照4.5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的流程进行变更备案。
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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