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复方/单方精油进口报关-通关一体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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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单方精油进口报关
通关一体化公司
日本sk-ii:数十年前,一个科学家参观一个酿酒工厂时的偶然发现,诞生了一个美容届的神奇品牌,它就是sk-ii。90年代起,sk-ii从mf(max factor)公司立出来。定位为保养品牌。其专利成分pitera,提取自米酒的天然酵母。
八、法国biotherm(碧欧泉):碧欧泉的护肤功效,来自自温泉中提取的精华petp(矿泉有机活性因子),富含多种微量元素,矿物质和蛋白质成分,能温和条理肌肤,使其达到均衡状态。
批文办理咨询: 马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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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授权书受理要求
1、授权书内容:(1)授权单位名称、地址;(2)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地址;(3)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4)所授权的产品范围;(5)授权权限:
a、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
b、可包括代表精油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
2、授权书应由精油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报关经理: 马艳辉
Manager:Merlin
3、授权书应由进口精油生产企业或进口精油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4、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进口精油(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应对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申报资料中地址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精油进口流程
1、取得精油进口许可批文,此批文需在北京食药监局办理。(资料的情况下,是可以顺利办理的,同时样品也要检查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
2、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可以提前做好,这样是比较省报关时间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3、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前期工作做好了,后期报关期间就会很顺利)
(一)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要求
1 进口非特殊用途精油备案申请表 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精油命名规定》、《精油命名指南》的要求。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精油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3 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精油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精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4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精油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5 产品包装图片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7 产品技术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精油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
8 精油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1)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精油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2)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精油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精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八条执行。
9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参照《精油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执行。
10 精油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精油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11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精油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精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12 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精油生产资质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13 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参照《精油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