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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代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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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3、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无不良记录。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
5、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协议、
6、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或
7、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
8、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材料(包括硬件设备和出版物销售软件等)。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及的业务可分为五种,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展销。
1、总发行:指由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 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为我国新闻出版及其所属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事出版、印刷、发行、销售、进口和出口等出版物相关业务活动。

在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如提供申请人的个人身份相关资料、经营场所证明、资金证明、业务计划书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出版物经营活动,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适用条例和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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