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债权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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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同一债权,在多个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也叫总括抵押权。比如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1000万,为担保该债务向乙提供位于某市的A、B两栋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定抵押权。
从实践上讲,共同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意义很大。一方面抵押权人可以在单个抵押物价值不足的情况下累积多个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权的清偿。另一方面是分散单个抵押物灭失、损毁的风险。
共同抵押与《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不同。浮动抵押是多个动产聚合成一个财团成立一个抵押权,抵押权及于该企业现有及将有的机器、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共同抵押的情况下,学界有认为此时成立的抵押权是一个,属于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也有认为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应成立多个抵押权。
共同抵押的成立与普通抵押权并无不同,抵押权无须同时设立,抵押物不必都属于同一人所有,因此笔者认为共同抵押可以登记,应依申请逐一登记,成立多个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