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给网店差评被诉名誉侵权?法院:店主过度维权并不可取
-
面议
网购中顾客给了差评,店主竟以名誉侵权将其告上了法庭。侵犯名誉权到底如何界定?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二中院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其中,《2015-2017年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该院近三年来审结的名誉权案件进行了归纳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对纠纷特点及诱发原因进行了梳理。
网络交易不但让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更为便利,也让彼此的评价更为透明,网络卖家对于商品的评价愈发在意,由此引发了不少名誉权案件。
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顾客在一家海外代购店铺购买了商品后,对是否海外购买产生了怀疑并给出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争议,顾客又在网上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店主认为该评价构成了对店铺商誉的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给予好评。根据在案证据分析,本案买家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案成为高法院公报案例。上海二中院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正当评论免责权及限制,在人格权编的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这势必有助于买卖双方构建更加客观真实的评价体系,减少交易纠纷,营造更为诚信的交易秩序。
白皮书指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评判标准是:消费者有权对所购买的商品和享用的服务进行评价,只要消费者的评论是基于其自身的真实感受,没有借机侮辱或诽谤,即便消费者的用词因情绪激动而略有夸大,商家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名誉权纠纷案件呈整体上升趋势。名誉权案件在过去数年中稳居非物质性人格权类案件中的收结案数,占比达75%。在以新闻媒体、自媒体等为载体的案件数呈显著上升趋势的同时,传统的散发材料、贴大字报、言语口角等方式亦不减反增。因短信邮件、单位管理行为,以及法庭陈述、发律师函等涉诉的案件占比呈下降趋势。除上述形式外,还有诸如淘宝差评、到原告家门前摆放花圈贡品、电话被软件标记为骚扰电话等情形。
名誉权纠纷案件多因琐碎小事而产生,以二中院2016年审理的49件名誉权纠纷为例,因工作、婚姻、邻里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共22件,占45%。就此,白皮书认为,部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产生牵涉到了双方当事人如何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问题。一方面,被告因维护自身权益而侵犯他人名誉的情形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原告过分强调自身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权利的行使均有着自身的边界,在此边界之外每一公民应当负有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自己受到可能危害的容忍义务,过度维权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