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认证中,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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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认证中,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大块内容,所以经常会有很多企业来咨询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那么今天,湖南新星管理咨询小编就为您整理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二)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不限使用次数;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一次;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使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专利也要办理专利转让手续;
(四)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其他权属人明确申明放弃使用;
(五)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六)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七)无证书的专利须拥有授权通知书,且有缴费单据;
(八)非自主研发的专利,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办理转让手续,经过专利备案,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
(九)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联;
(十)企业更名的应提供工商更名证明,以判断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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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湖南新星管理咨询 ?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9&id=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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