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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用织物洗消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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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12月27日,颁布了我国首部有关医疗机构环境感染控制的标准WS/T 512-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管理要求、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等要求。

环境表面是指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和医疗器械设备表面。指建筑装修表面,指墙面、地面、玻璃窗、门、窗台、卫生间台面等方面,是不可移动的表面;医疗器械设备表面指仪器设备表面,是可移动的表面。医疗机构的环境表面也被称为“无生命”的环境表面。

《规范》推荐采用物理方法来处理复用的清洁工具,即采用机械清洗、热力消毒、机械干燥、装箱保存,从提高清洁工具复用的有效性。复用处理全过程自动化控制,质量。物理消毒的重要参数—A0值达到600,是卫生用品复用低标准,可以通过80℃持续10 min、90℃持续1 min或93℃持续30 s来实现。

WS/T 508《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于2016年颁布,其主要要求内容包括:

二区三通道:

• 脏污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两区之间空气不能对流。

• 脏污进入通道(含传染品进入通道),清洁品发货通道,人员进出通道。

分类与分区处理:

• 床品,工服,手术服(棉质)等常规医用织物采用洗衣龙或隔离式洗脱机处理;

• 婴幼儿,产科等零星纺织品,单的隔离洗脱机处理;

• 传染品、地拖抹布类,立封闭区域用隔离洗脱机处理;

• 洁区同样做相对隔离分类、分区整理。

流程和路径:

• 工作流程应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行。

• 合理设计,注重效率流程,感控流程,管理流程建设。

1、国家卫计委于2016.12.27发布的 WS/T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于2017.6.1实施。

本规范对医院洗衣房有明确规定,要斩断交叉污染渠道,疾控中心全程参与。中国即将对医疗洗涤进行规范化整改。

2、新标准要求,人、洁、污(三个方面)均需要通道,工作流程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行。

3、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完全隔离,要有墙(物理隔离),并且空气不能对流。只有使用卫生隔离式洗脱机才能满足,单门洗衣机被淘汰出局。

4、更衣室升级:要求更衣室内安装有非手接触式水龙头,洗手不动手开关阀门。更进一步应两次更衣:一更换鞋(缓冲)、二更更衣,降低污染风险。

5、:新生儿、婴儿要用专机洗涤,“感染性织物”要用专机洗涤,不得混用。

6、洗涤的装载程度:装载量不超过大容量的90%,即100kg洗衣机的洗涤量不超过90kg。

7、运输要求更严:运输工具,不应交叉使用。

软器械清洗消毒烘干一体机(简称软器械洗烘一体机)集隔离(双扉)洗脱和烘干功能于一体;满足WS310的要求,具备A0值实时监测、水质监测和可追溯功能,并且满足WS/T508的要求;适用于医院楼层、生物工程、制药企业、软器械的试验等小规模使用。

1.采用“触摸屏+手动键”双操作控制器,双备份操作更可靠。中文人机对话操作界面,用户可自行编制程序;

2.国内外的A0值实时监测专利技术,A0>600用于一般科室;A0>3000(加热90℃,程序号为9)用于高温消毒乙肝病毒HBV等;直接设定为程序供操作者选用,确保消毒效果比人工更可靠;

3.水质监测和调整,满足WS/T508和WS310的要求(选配项);

4.可追溯——是软器械消毒的基本要求,可追溯项目满足消毒供应中心的开放要求,包含:程序参数,运行参数,A0值,水质监测项目,终末漂洗水质,以及WS310.1-2016,4.3.3的要求等。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简称MSSC,属于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的一种,但区别于院内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的是,MSSC是立于医院所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CSSD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等的消毒供应机构。

MSSC所属主体为投资企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为物流能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提供消毒灭菌服务,属于区域共享中心。覆盖面不于执业登记地址所在大市范围内,也包含周边城市,辐射范围大小、远近主要与客户周转频次及物流覆盖公里数成本相关。

执行标准除与CSSD相同的WS310 1.2.3外,还应遵循《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提供业务有硬器械消毒灭菌、软器械消毒灭菌、软式内镜消毒灭菌三大类,企业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及自身战略定位选择性投资相应流水线。

所属主体:投资企业
审批取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服务主体:区域内外医院、门诊、体检中心等应设置CSSD的医疗机构
执行标准:WS310 1.2.3、《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主要特点:区域共享、盈利降本、风险转嫁、质量提升

为加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安全,规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病人、医务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YY/T0506 1-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部分:管理规范》(WS 301.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01.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立设置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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