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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性文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经2001年6月13日第41次会议通过,于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日前签署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准备报废材料
客户办理车辆报废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私人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机动车前后铁牌;
④车主复印件(正反两面);
⑤《授权委托书》及《车况登记表》(需签名);
注:若车主为非深户,需外加车主深圳复印件。
(2)单位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机动车前后铁牌;
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车一份);
⑤《授权委托书》及《车况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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