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代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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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