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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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产品检测调试:混淆概念,明知故犯作“创新”
某企业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已成熟定型的粮油食品加工设备,但各客户会根据自身的场地条件、原料品种、生产规模、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对设备提出规格型号、外观尺寸、工艺配置、技术设计、设备组合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由该企业为其定制设计、生产、安装、检测试验,调试合格后交由客户验收。在这一过程中,该企业将发生的设计及检测试验相关的费用,比如人工费、图书资料费、评审论证费、分析鉴定费等,也列入“研发费用”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119号文件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因此,该企业以“设计”和“检测试验”为由,将成熟产品的相关定制费用视作“创新”支出,列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只能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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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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