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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2018年_会计收入新准则案例分析_北国会收入准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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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14号文对什么行业影响大?

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改变了收入确认的理念。初步看来,新准则将对电信、汽车、信息技术和软件、医疗和制药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等会产生很大影响;而工业产品、零售、资产管理、建筑业、媒体和其他新兴产业等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新准则实行,对收入确认有何影响

1、《会计准则第14号_收入》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收入,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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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23日、4月10-11日、5月16-19日、6月13-14日、7月17-20日、8月15-16日、9月18-21日、10月17-18日、11月13-16日

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主要内容体系:

(一)新收入准则修订的背景

(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会计处理

(三)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管理决策的制定

(四)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的纳税筹划

(五)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信息系统、内控系统的调整等

结业证书: 完成全部学习,获得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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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收入已经产生,但还未到索取期,未开具,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确认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发生纳税义务都应该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或《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什么不同

1、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是不相同的,如国债的利息在会计上视作收入,而在计算所得税时就不看成收入,要作调整。也有会计上不作收入,而税法上要作为收入处理的,如企业用产品来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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