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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建筑消防批文,工程验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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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要自觉的去维护公共的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要立刻拨打119火警电话,当我们在公共区域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是有消防安全违法的行为要急事向警方举报。
02.不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是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
03.不能在公共场合吸烟或是点燃明火,公共场所的灭火器要注意不能被覆盖,灭火器也是有保质期的,要注意更换。

04.家里面老化了的电器或是电路,要及时更换,家里用电不能超负荷,也不要所以得乱接电路。
05.要正确的使用家电或是燃气设施等等用具,发现家电等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家里的易燃物品要放在小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
06.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还有消防车通道不能出现堵塞或是占用的情况。

07.遇到火灾的时候要从安全通道逃生,不能跳楼或是乘坐电梯,应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前行。
08.学校或是公司可以定期实施火灾安全撤离的演练,让大家知道发生火灾的时候一定要有秩序的撤退,避免发生踩踏事件。

1.按照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 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3.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4.. 按照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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