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锅炉制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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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锅炉制造许可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制造车间搬迁的;
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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