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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报税时间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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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缴纳税款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而纳税申报有期限限制。以下是合伙企业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人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5、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6、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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