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消防水龙箱500*380*130郑州轻便消防水龙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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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本条给出了消防用水量的相关因素。
3.5.2 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防用水量。
3.5.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2.2条的规定值。
式中:△θ——试样的扭转度;
θ0——试样在承受0.1MPa压力时的扭转角度;
θ1——试样在承受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扭转角度。
试验台其有效长度不小于16.0m,其工作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试验台应有稳压装置,其稳压精度为土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0级。
试验结果应满足5.1.4的要求。
6.1.5 可弯曲性试验
6.1.4的试验结束后,将原试样装夹在弯曲试验装置上,注水并排净空气,关闭排气阀,均匀升压至0.3MPa。
试验结果应满足5.1.5的要求。
试验装置与试验方法应符合GB 6246—86中2.5条的规定,其中试验压力为0.3MPa。
6.1.6 水带的粘附性试验、耐低温性能试验、衬里的物理机械性能试验三项,其试验方法、试验装置均应分别符合GB 6246—86中2.6、2.7、2.8的规定,其中试验压力采用表2的规定值。
试验结果应满足5.1.6的要求。
接口和水枪外观质量的检查
目视接口和水枪的外观质量,结果应满足5.2.1的要求。
6.2.2 接口和水枪螺纹及机加工的检验
用螺纹规检验螺纹,量具精度不低于被检部件螺纹的精度,用通用量具检验其线性尺寸,量具精度不低于0.02mm,结果应满足技术图纸及5.2.2的要求。
6.2.3 接口和水枪的密封性试验
6.2.3.1 接口的密封性试验
将接口成对连接后,装夹于试验装置上,注水并排净空气。缓慢升压至0.3MPa,保压2min,结果应满足5.2.3的要求。水压试验装置的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0.8MPa,稳压精度为土2%,装置中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0级。
6.2.3.2 水枪的密封性试验
将水枪的进水端与水压试验装置连接,关闭水枪开关,注水并排净空气。缓慢升压至0.3MPa后,保压2min,结果应满足5.2.3的要求。
试验装置同6.2.3.1。
6.2.4 接口和水枪的强度试验
6.2.4.1 接口的强度试验
试验方法同6.2.3.1,压力升至0.4MPa,结果应满足5.2.4的要求。
6.2.4.2 水枪的强度试验
试验方法同6.2.3.2,压力升至0.4MPa,结果应满足5.2.4的要求。
强度和密封性试验均在6.2.3.1中规定的试验装置上进行。
6.2.5 接口和水枪的跌落试验
接口:内扣式接口为扣爪向下位置;
连接好的螺纹式接口为轴线水平位置。
水枪:喷嘴向上、喷嘴向下、轴线水平三个位置。
从离地面1.50m土0.1 m高处(均从低点算起)在不受外力情况下,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每个位置坠落两次。
水泥地面为10cm厚300级的钢筋混凝土板(或基座),结果应满足5.2.5的要求。
产品制造中应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与被鉴定的产品一样符合标准的规定。
7.2.2 批量生产的产品,积至数量为500套时进行抽查检验,将抽取的样品按本标准的6.1.1、6.1.3、6.1.6、6.2.1、6.2.2、6.2.3、6.2.4、6.2.7、6.3各条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当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合格时,该产品为合格品。
7.4.2 出厂检验
7.4.2.1 将抽取样品按本标准的6.1.1、6.1.3、6.1.6、6.2.1、6.2.2、6.2.3、6.2.4、6.2.7、6.3各条进行检验和试验,各条都合格时,该批产品即为合格品。
7.4.2.2 在执行本标准7.4.2.1过程中,其中6.1.1、6.2.1、6.2.2、6.2.7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