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车回收、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①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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