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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虽然成本是资产计量的重要属性,但是,成本的发生并不一定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而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也并不必然会发生成本。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资产评估属于服务行业。 资产评估已经广泛参与到各个经济领域。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

资产评估的具体含义为:由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对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评估其价值的程序。且股东如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要经评估作价,核实该财产。

通过对矿场、矿厂整体资产评估可以为公司上市、出让、转让、整合、兼并重组、改制、融资抵押、债转股、清产核资、赔偿补偿、环保搬迁补偿等服务。 目前我们已经评估了2800多家矿场、矿厂及采石场。

采矿权确认
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探矿权备案
根据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现场调查阶段
1.现场清点设备,查阅主要机器设备的建造合同、设备明细表、结算协议、交接协议、厂修记录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并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详细了解设备的现状和对重要设备进行必要的详细勘察,掌握设备目前的技术状况。
2.根据现场勘察结果进一步修正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然后由企业盖章,作为评估的依据。
3.对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的产权进行核查,如:抽查机器设备的建造合同、发票、所有权登记证书等。

矿山机械设备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机械设备的市场价值,对于矿山企业来说,评估结果可以用于资产抵押、资产转让、资产重组等方面的决策,也可以作为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信息。同时,评估结果还可以为企业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以及保险理赔等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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