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代办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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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连锁加盟资质。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基本条件
1、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4、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三、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条例》所称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2、个体户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政策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