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 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
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 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 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 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 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
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 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 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 20%
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