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期限长期合作模式工程监理综合合作细则监理合作合作范围全国合作内容监理合作合作形式综合监理合作
(一)强制性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具有强制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实行工程监理。
(二)立性
工程监理单位是立的法人实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立行使工程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干涉。
(三)公正性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公正地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四)服务性
工程监理单位是为建设单位提供化服务的机构。工程监理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服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符合要求。
控制工程投资
准确的工程计量
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监理人员依据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认真核算,防止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从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合理的变更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监理人员会对变更的费用进行核算,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变更方案,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增加,控制工程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