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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新加坡中元转口物流操作简介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商品详情

主要工作包括:
(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
(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
(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的规定;
(5)包装;
(6)储存;
(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运输至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
(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货代责任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运输单据标准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例如,报出出自己的运价,而从该种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初期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意愿。如果客户与货代就货物的运输达成得协议中明显体现出货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时,货代当然是作为承运人无疑。而由于运输单据对运输协议的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的签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除非其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运输单据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这一标准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货代运输标准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NCBFAA标准条款认可,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根据本标准条款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出现。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代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代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





货代固定费用标准

德国运输法的新法令规定:收取固定费用货代,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这一标准似乎为中国司法实践所否认。在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损纠纷案中,原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太仓货运”收取了“太仓兴达”的包干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是货运代理的委托关系,而应当是货物运输报合同关系,被告应对运输途中地货损负责。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并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法官认为,在货代市场中,包干费是货代市场竞争的产物。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太仓货运向本案航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费用已超过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费在内的费用。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费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费用,其性质实际上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代理人为此亦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见,被告向货主预收了包干费,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货运代理人的地位。

下一条:第三国转口物流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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