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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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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产许可证
⽣产⼚房装修完毕、⽣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购买、管理⼈员和技术⼈员已经确定并到位,公司⼀些设施也已经准备就绪,就可以⽣产试制产品,并将⽣产的试制产品拿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发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报告报申请时会⽤到。
拿着准备好的申请书和质量管理制度到所在地市⾷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
申请受理后审查部门会在3个⼯作⽇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进⾏现场核查。审核⽼师会根据现场实际⽣产环境及设备设施做出评分。
审核⽼师会根据现场实际核查得出总分,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0分项则判定为通过;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为未通过。

1、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且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向适应的厂房,以供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使用;厂区周围不能是民房,不能在居民区;厂区周围环境整洁、无害虫大量孳生、无有害废弃物和气体等

2、配备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例如应具备相适应的更衣、照明、通风、防虫,废弃物存放的设备设施等

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4、配备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具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不合格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

1、当申请人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后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申请人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和工艺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设备设施清单、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等现场核查

4、对核查通过的准予发放许可证书,对未通过核查的需整改后等待再次核

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申报产品编辑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工艺应分别提交,图中应包含原辅材料、关键控制点参数指标,加盖企业公章);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延续或变更的,还需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陈述,治理结构图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提供企业自行备案标准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 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9、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表;
10、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信息表;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声明;
12、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13、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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