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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
1.1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第七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 二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七条 、 第六十六条
1.2 申请文件及要求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以下简称撤三申请) 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 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 审查申请文件是否 、是否符合要求。
(1) 申请书填写的商标注册人 、 注册号 、商标 、类别 、撤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 与档案记录的信息一致。
(2) 被申请撤销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 , 且注册已满三年。
(3) 应列明具体撤销理由 , 撤销理由应当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 情况 , 并列出初步调查的证据。
(4)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 ,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应符合要求。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参见部分章 " 形式审查的一般 性要求") 。
1.3 注册商标注册满三年的计算
被申请撤销商标应当为有效注册商标 , 且注册满三年 。 不符合要求的 , 不予受理 该撤销申请。

国内注册商标
一般情况下 , 三年起算点为商标注册公告之日。

1.3.2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1) 一般情况下 , 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该商标注册满 三年起算点。

为提高实际有效送达比例 , 维护商标注册人权益 , 可选择将 《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抄送给以下相关当事人:
(1) 对于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 , 可抄送受让人和转让人代理机构;
(2) 对于正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的商标 , 可抄送冻结方或质押方;


(3) 对于已完成的转让 、变更 、续展 、许可备案等业务的商标 , 抄送近业务委 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4) 注册人此前办理过的其他商标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连续三年不使用之三年期间的确定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应说明要求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所覆盖的三年时间期限。 该三年时间期限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 , 向前推算三年
(例如: 2020 年 10 月 20 日商标注册部门收到撤销申请 , 注册人应提供2017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
1.6 使用证据的接收
注册人应按照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要求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 注册人 提交的说明材料和使用证据材料应制作目录 , 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 提交的使用 证据一般不予退还。
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虽然超出规定期限 , 但仍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 序之前 , 该部分证据可以作为在案使用证据参考采纳。
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之后提交的使用证据 , 不作为在案使用证据予 以审查。

审查过程中的变更
审查过程中发生名义 、地址或代理变更的:
(1) 撤销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主管部门登记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 , 应按照 变更后的名义提供申请补充材料进行说明 , 并提交变更的相关证明。
(2) 申请人请求更换撤销申请代理机构 、注册人请求更换提供使用证据代理机构 , 应提供申请补充材料 , 说明相关情况 , 并提供经申请人盖章 、 签字的新商标代理委托 书 , 注明相应委托事项 , 新的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补充材料中应盖章 、签字确认。

形式审查结论
经形式审查 , 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 、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撤销申请 、 申请撤销的 商品或商标已经无效 、商标注册未满三年的 , 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 , 通过补正可以符合受理条件的 , 通知 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 、经补正仍未符合要求 、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 不予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 , 予以受理 , 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向注册人发送 《 提供使用证据 通知》。 申请人未缴纳商标规费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的 ,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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