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对于一些发卡企业挪用预收资金的情况,《意见》也明确要求禁止。
《意见》指出,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使用购物卡进行支付时,用户只需在结账时将购物卡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会扫描购物卡上的条形码或输入购物卡的号码,系统会自动扣除相应金额。如果购买的商品金额超过购物卡余额,用户可以使用其他支付方式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