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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船运行情怎么样,近些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很有成效,尤其是对外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给我国运输业带来了很大的希望,而海运是运输中重要的一部分,有很多出口商品都是海运来完成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照这样的发展速度,中国的经济会越来越好,同时运输业的发展前景是很不错的,特别是船运业的后续空间很大,这也是我国水路运输的优势所在了。

船舶运输公司有哪些?中国船运公司排名

船舶运输是一个很重要的领域,其对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推动起到了关键作用。船舶运输公司是维系海上运输业务的重要力量,按业务范围和船龄等多种因素区分,这些公司在实践中充满了竞争。

那么,到底有哪些船舶运输公司?这些公司在范围内的排名如何?本文将透过详细的分析,为您带来答案。

1. 世界的船舶运输公司

船舶运输公司众多,其中规模较大的运输公司多半根据货运种类及规模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大型集装箱船运输公司

世界上大的船运公司之一,马士基船运公司,成立于1904年,总部在丹麦哥本哈根,从事集装箱船的运输及相关的港口服务,拥有497艘船舶,主要在欧洲以及美洲市场进行业务。

另一家大型的集装箱船运输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集团,是中国大的国有海洋运输企业之一,成立于1961年,迄今为止已有59年历史,是中国首批引进集装箱船并开通深圳香港至美国洛杉矶航线的运输企业。

主要工作包括:
(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
(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
(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的规定;
(5)包装;
(6)储存;
(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运输至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
(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除外责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货代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传统上,货代业是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的管辖,从事货代业务应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向外经贸部登记。但是新颁布的《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金。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签发提单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基本要素,由此可见,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就成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先决条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而言,无船承运业务早已包含在货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将无船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引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在该行业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叠和混乱。从国际航运实践上看,无船承运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为美国法所而与国际通行的航运实践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已经为有着几历史的货代业所覆盖,因此并不存在创设这一狭义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这一概念也与中国所作出的承诺(关于货代业开放的时间表)不符。外国的货代企业将对其进入中国市场所应适用的标准(是作为货代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是像商务部还是向交通部提出相应的申请)感到无所适从。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使增加中国的无船承运人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为再其所要进入的国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总之,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立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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