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定期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防爆设备的使用方,对设备的定期防爆检测不仅必要,而且是强制性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定期检测所出具的《危险场所电气防爆检验报告》中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G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3836.15-201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定期对这些爆炸性粉尘环境进行防爆检测和防爆检查是防止和降低爆炸事故发生率的手段之一。对这类型场所的防爆检查了一系列的标准,并规定3年/次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此进行检测,以此规范其现场防爆检测的相关技术要求。主要依据标准有: 1、GB 15577-2007《粉尘防爆规程》 2、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拠范》 4、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部分通用要求》 5、GB/T 17919-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6、GB 17269-2003《铝加工粉尘防爆规程》,针对镁铝加工场所 7、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规范》 8、《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操作要点等
现场防爆检测需要提供的资料: (1)防爆现场场所的面积; (2)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3)相应危险区域内的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名称及其数据表(MSDS) (4)在用防爆电气产品清单,包括按安装区域和位号等信息 (5)各防爆电气产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 (6)有关防爆电气设备使用条件的说明性文件 (7)本质系统描述性技术文件 (8)有关安装质量的相关资料
按照IEC的标准,可燃性粉尘危险场所区域划分:20区、21区和22区
20区:指空气中爆炸性环境以可燃性粉尘云的状态连续出现,长时间存在或者频繁出现的场所。在金属粉尘场所中20区包括管道、除尘器内部;持续进行金属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的作业部位和机械加工设备内部的粉尘收尘系统及装置等。
21区:指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空气中爆炸性环境以可燃性粉尘云的状态可能出现或偶尔出现的场所。在金属粉尘场所中21区往往是指非持续进行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的作业部位;没有GB/T16758的要求设置吸尘排风罩,存在粉尘飘散的整个厂区;除尘系统管道、除尘器的清灰口及清灰口作业周围2米区域;机械加工设备的粉尘收尘系统及装置的清灰口及清灰口作业周围2米区域等;
22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空气中爆炸性环境以可燃性粉尘云的状态不可能出现的场所,如果出现也仅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范围包括超出21区周围3米的距离(垂直向下延伸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存在两处(含两处)以上的22区的整个厂房。
根据爆炸危险程度的高低,气体/蒸气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1区和2区,它们的划分主要取决于释放源(爆炸危险源)的释放程度,当然,场所中的建筑物结构、通风设施的能力以及场所所处的自然因素等都会对其划分有影响,甚至影响很大。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标志应正确,清晰
2)设备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3)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4)密封衬垫应完好,无老化变形
5)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
6)接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